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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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023-09-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0001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發現貴公司廠後有一排放口排放紅色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雞肉分切作業,屬食品製造業,廠區內所產生之廢(污)水經收集至一座油水分離槽處理後即排出至廠外,惟處理效果不佳,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612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189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601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10-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