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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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021-08-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09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未敘明鳳山溪污水處理廠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朔1年內有何違反相同條款之紀錄,致原處分機關加重處罰之理由不明 事由:案係110年08月04日李雅靜議員線上直播鳳山溪污水廠外污漬情事,本局於當日會同廠長、水利局及李雅靜議員至該污水廠大門右側廠區外發現有不明專管於廠內接管排放至廠外側溝,經側溝排入鳳山溪,導致廠外排放處呈現一片油污(漬)。經查該廠許可文件,該管線並未登記於許可內容,顯已與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29,000 不須繳納 |
2021-07-28 (2021-02-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2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願人之緊急排放行為,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之『緊急避難』。然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前揭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均未依職權調查,所檢附答辯書及相關卷證亦未說明,殊難謂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善盡職權調查舉證,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有注意,容有再予釐清必要。 事由:貴公司執行旨述鳳山溪污水處理廠之廢(污)水,於110年02月09日及110年04月04日因發現重油污染排入,為防止生物處理系統遭受破壞需啟動緊急繞流機制,遂陸續自110年2月9日起至110年2月14日及110年04月18日至110年04月20日期間,將未經處理之廢(污)水以緊急排放方式排入鳳山溪,顯已與許可內容登載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9-2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95,000 不須繳納 |
2019-07-19 (2019-0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 文號:30-108-07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委會指摘本局適用法律有違「有責任始處罰」原則,查明相關事實,重新認定,本案遲誤之期間,不可歸責於訴願人,爰不另為處分。 事由:鳳山溪污水處理廠登載核准之廢(污)水排放量為每日123,500立方公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06條及附表三規定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鳳山溪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完成日期為108年1月23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1127000號核准),未於前述期限內設置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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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2022-03-1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1-040004 事由: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15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6條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點數扣4點,2.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9條規定: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4.第10條規定: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5.第13條規定:防塵布或其它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0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查本案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曾違反相關規定累計3次,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20 (2021-12-1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1-010004 事由: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點數扣4點。2.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缺失點數扣10點。3.第13條:防塵布或其它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18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查本案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曾違反相關規定,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2-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6-07 (2013-05-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2-05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27 (2014-07-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依行政院環保署91年12月11日環署空字第0910084483F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限改日期:103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3-100004 |
否 |
限2014-1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27 (2017-04-0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040004 事由: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缺失點數扣4點。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或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12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14 (2013-0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2-03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6 (2019-0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8-050001 事由:經本局人員於108年02月26日稽查發現「高雄市寶珠溝排水整治工程」(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缺失記點18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 |
否 |
限2019-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5 (2023-12-1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10006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 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於運輸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造成土石掉 落,導致聯外道路汙泥及髒污情形。另該疏濬工程因工程屬性於工地周界、車行路徑、裸露地 表及監測錄影等4項防制措施無法依營建工程管理辦法進行 設置,故依前揭辦法第19條提出替代方案,並經本府環保 局核定在案,惟貴局未依核定替代防制設施執行成果上傳 至營建工程自主平台,視同未採取防制措施。依上述缺失 累計扣點計4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4-01-19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8 (2024-01-0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10007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 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車行路徑未依規定進行防制,造成車輛行徑產生塵土飛揚 、運輸車輛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淨,造成泥沙外帶及運輸 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累計缺失扣點計12點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 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113年1月4日以屏府環空字第1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 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車行路徑未依規定進行防制,造成車輛行徑產生塵土飛揚 、運輸車輛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淨,造成泥沙外帶及運輸 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累計缺失扣點計12點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 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113年1月4日以屏府環空字第113300 53400號函通知陳述意見,經貴局陳述意見,依其所述內容 並未有阻卻違法之正當理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 |
否 |
限2024-01-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06 (2023-03-0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12-040003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暨112年3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聯合稽查結 果,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規定施作:1.第八條規定(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 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缺失點 數扣10點、2.第九條規定(裸露區域):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 穩定劑、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或依管 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 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或未依規定紀錄用水量者, 缺失點數扣4點、3.第十條規定(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 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 點數扣4點、4.第十七條規定(粉塵逸散性操作):加壓噴水 設施之水量不足或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 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2點。 |
否 |
限2023-04-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06 (2023-03-0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12-04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地址異動,另開行為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EEMS管制編號:E15099003728 事由:請參閱行政裁處書內容 |
否 |
限2023-04-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4,000 不須繳納 |
2014-12-22 (2014-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3-120012 |
否 |
限2015-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04 (2014-10-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4-020016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04 (2014-10-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4-020017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5-25 (2015-03-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4-050009 |
否 |
限2015-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08 (2015-12-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5-03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24 (2016-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05-110011 |
否 |
限2016-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0-04 (2016-07-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05-100002 |
否 |
限2016-09-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02 (2016-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6-03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13 (2017-0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06-030002 事由:從事「高雄市鼓山區台泥廠區明渠及滯洪池工程」(1)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2)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
否 |
限2017-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26 (2017-04-0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040002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缺失(未完善)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缺失點數共計12點,依空污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予以告發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03 (2017-07-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6-110001 事由:(從事「石螺潭排水整治工程(第一期)暨橋梁改建工程」1)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2)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 |
否 |
限2017-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11 (2017-1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100001 事由:經本局人員於106年9月6日稽查發現「永安排水下游及北溝中游段護岸新建工程(一工區)」(1)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之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6年9月16日完成改善。 本局人員續於106年12月27日複查發現本工程再有(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未進行改善等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共缺失記點14點,業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6-16 (2008-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6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6-24 (2008-05-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6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0-02 (2008-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10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5-01 (2009-04-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已於98年4月27日改善完成。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8-05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5-15 (2009-04-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8-05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7-09 (2009-06-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已於98年6月29日巡查已完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8-07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1-15 (2009-1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1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3-11 (2010-0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4月1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30001 |
否 |
限2010-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3-11 (2010-0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4月1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30005 |
否 |
限2010-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4-01 (2010-02-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已於99年3月9日自行改善完成。限改日期:099年05月0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40002 |
否 |
限2010-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5-24 (2010-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6月2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50008 |
否 |
限2010-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7-23 (2010-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8月2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070003 |
否 |
限2010-08-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05 (2010-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10月3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100005 |
否 |
限2010-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2-02 (2010-10-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1月0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120003 |
否 |
限2011-0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2-24 (2010-1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已於99年12月17日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0年01月2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9-120008 |
否 |
限2011-0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7-01 (2011-04-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5月1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0-070001 |
否 |
限2011-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6-28 (2012-02-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1-06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7-19 (2012-06-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1-07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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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2021-07-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7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07 事由:貴廠屬水污染防治法中列管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有效期間自109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03月31日),目前核准每日排放許可量為4,707CMD,本次經本局於110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廠,許可證文件登載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處採樣放流水,經檢測化驗後(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大腸桿菌,檢驗值為1,600,000 CFU/100mL(法規限值為200,000 CFU/100mL),已明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2-03-15前改善 待改善 |
77,000 尚未繳款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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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2013-09-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另本案102年11月11日稽查確認,該工程已缺失改善完成,故不再予以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2-12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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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2013-1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另本案103年2月19日稽查確認,該工程已缺失改善完成且工程近完工,故不再予以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3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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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2013-1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2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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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2013-1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2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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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2013-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2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