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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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 (2025-03-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80035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前往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位於本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即平鎮區山子頂段164-1地號)地點稽查,現場停放1部破碎機、1部挖土機,稽查時挖土機作業中,經查臺端於前述地點從事園藝業,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後產生之廢木材(R-0701)(未有簽訂合約),於案內土地使用破碎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進行堆肥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本局再於114年3月25日至原地 點複查,稽查時現場仍有堆置、分選廢木材(R-0701)之情形 ,惟臺端仍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3-08 (2024-10-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30008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至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稽查,該地點係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從事園藝業),於案內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所產生之廢木材(R0701)使用現場放置之動力機具(1台破碎機及1台挖土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堆肥使用,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