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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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2021-12-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11年2月21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2月21日。 法規: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11-010014 事由:臺端(即椉昌企業社)所有車號H7-9105車輛於110年12月6日10時26分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135號(明維加油站附近),經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2.3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