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2018-05-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 文號:34-107-060002 事由:查新北市政府於107年1月18日核准貴公司變更公司住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97號30樓(原公司住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128號4樓之1)在案,惟查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變更申請。 |
否 |
限2018-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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