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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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019-03-12)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60001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營建工地稽查,經民眾陳情排放廢水,查當日係因進行地下室開挖作業,將地下室蓄積之逕流廢水抽至沉砂池處理,惟沉砂池沉積過多淤砂,並無足夠停留時間,致使排放於地面水體之逕流廢水仍呈黃泥色,經本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廢水排放處採取水樣檢測,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9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貴公司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2 (2019-02-21)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50001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30 (2019-02-21)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更改名稱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執行該公司「新竹市東光段224地號等12筆土地建築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之環評監督,發現旨案甲區(東光段238-7地號土地)、乙區(東光段224、238、239、240及244-4地號等5筆土地)已施工,惟查僅甲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定,乙區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