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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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 (2023-02-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1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8日派員至觀音區工業八路35巷159號稽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加工業,查廠內設置噴砂機臺12組,馬力與電熱合計達66.6千瓦,使用鋼珠作為噴砂原料,經貴廠人員提供111年度鋼珠進貨單據約13公噸,廠內庫存剩餘量約2公噸,故111年度實際研磨材料使用量約11公噸,且貴公司廠房規模達2,400 平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二批第二類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金屬品加工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設置與操作許可證逕自設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6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3-05-01 (2023-02-08)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金屬品加工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01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8日派員至觀音區工業八路35巷159號稽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加工業,查廠內設置噴砂機臺12組,馬力與電熱合計達66.6千瓦,使用鋼珠作為噴砂原料,經貴廠人員提供111年度鋼珠進貨單據約13公噸,廠內庫存剩餘量約2公噸,故111年度實際研磨材料使用量約11公噸,且貴公司廠房規模達2,400 平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二批第二類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金屬品加工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設置與操作許可證逕自設 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2-12-07 (2022-08-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20003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7日依民眾檢舉提供之同年8月13日上午約10時50分影片,並明確指出燃燒地點為貴公司(四周為紅色圍籬);經查貴公司人員表示8月13日於廠內工作區有進行露天燃燒情形,係因公司配合之清除機構及清潔隊拒收公司產生之廢塑膠及廢鐵等混合物,故為方便減化垃圾,故燃燒該廢棄物,約莫上午11時燒盡…等語。另查,廠區四周均有圍籬及設有門口警衛,並依其燃燒時間、位置、現場人員供述及灰燼位置,足以認定其行為人及事實明確性,依環保署107年12月5日環署空字第1070094756號函釋認其行為人為暉陽機械有限公司無誤,其露天燃燒時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逕行露天燃燒行為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經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