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7858977
企業名稱: 吉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吉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1-24
(2025-08-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4-110021
事由:查貴公司114年8月5日(本局收文日:114年8月6日)翔字第1140805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於112年2月22日變更戶籍地址,惟貴公司遲於114年8月6日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10
(2025-08-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4-110008
事由:經查貴事業之專業技術人員王○○已於112年2月16日離職,貴事業遲於114年7月25日另聘專業技術人員陳○○,已逾3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05
(2025-08-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4-110003
事由:查貴事業114年8月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資料,發現貴事業之專業技術人員已於112年2月16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05
(2025-08-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4-110004
事由:查貴公司114年8月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於112年2月22日變更戶籍地址,惟貴公司遲於114年8月6日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0-06-10
(2020-04-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09-060032
事由:查該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許可清除項目一般事業廢棄物等,許可期限至109年11月18日止,無貯存場或轉運站,惟本局109年4月28日稽查時發現本市觀音區大觀路3段312巷6號貯存中華航空公司之廢鐵、廢鐵桶、廢白鐵、廢滅火器、廢大型家具、廢電線、廢電纜等事業廢棄物,爰本局認定貴事業未經許可私設貯存場或轉運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12
(2019-03-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08-060002
事由: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737-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葉○○於108年2月1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8年3月22日吉翔(函)字第1080301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8年2月1日另聘王○○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前報請桃園市政府(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2-06
(2013-12-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3-020001
限2014-03-07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15
(2012-08-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2-07002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09
(2011-04-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0-06000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