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宗清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7918686
企業名稱: 龍宗清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龍宗清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11-10
(2022-09-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11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72號),機構負責人李*原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於108年8月6日變更為臺南市**在案。惟貴公司於111年8月26日以(111)龍宗清申字第1110826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暨展延時,經本局發現貴公司上述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1
(2021-12-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10256
事由:查110年12月08日15時53分許,貴公司車號車輛駕駛人於本市南區中華南路一段15號前道路任意拋棄煙蒂。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10
(2021-04-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
文號:22-110-050010
事由:案查本局於110年3月15日10時5分派員前往本市仁德區大同路三段498號執行民眾陳情噪音案件稽查,稽查時於前揭地點(屬第二類管制區)確有聽見龍宗清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區內怪手機械運轉產生之聲音,現場於其資源回收區南邊周界外地點依環保署公告環境音量測量規定進行20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測量,測得現場均能音量為62.5dB(A)。檢測結果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是本局以110年3月23日環空字第1100027376號函通知其限期於110年4月6日前完成改善;爰於110年4月7日10時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複查其資源回收區內怪手機械運轉產生之聲音,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4.4分貝,背景音量為48.3分貝,因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故免予修正,是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64.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為5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3
(2020-10-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0-040003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之清除機構,非屬廢棄物處理機構,亦未核准貯存場或轉運站,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稽查時發現廢鐵(代碼:R-1301)、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代碼:D-2399)、多氯聯苯重量含量低於百萬分之五十且不含油脂之廢變壓器、廢電容器(代碼:D-2507)、不含油脂之廢配電開關(代碼:D-2510)及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代碼:E-0222)等廢棄物堆置情形,且貯存區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限2021-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13
(2017-12-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030001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之清除機構。貴公司106年9月21日(106)龍宗清申字第1060921號函申請辦理乙級清除許可證變更及展延事宜,發現貴公司於105年11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818220號函已變更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仁德區仁愛里大同路三段498號。惟查貴公司機構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提送變更申請書,是貴公司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3-20
(2011-09-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1-030009
限2012-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26
(2010-10-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9-11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由原處分機關重新查明事實後另為適當之處理,以臻適法
不須改善 22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