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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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2021-04-0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0-070002 事由:旨揭本府於110年1月18日同意貴公司因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離職由代理人代理,並限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十五日內(110年4月3日)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核定設置,惟貴公司遲於110年6月18日完成廢(污)水專責人員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