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8744777
企業名稱: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07
(2023-07-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09
事由:案經本府環保局於112年7月28日至貴事業稽查,貴事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4216-01號),會同廠方人員進廠稽查,事實如下:經現場稽查,廠區一樓發現一個貯存桶槽(許可未登載之桶槽),經查該桶槽以管線方式連結收集製程廢水(化鎳金廢水),且稽查時持續有製程廢水排入該桶槽,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限2023-1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11
(2022-11-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2-090023
事由: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公告事項四:「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先予敘明。 2.查貴公司原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何○○已於111年11月30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報請代理人備查,亦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貴公司前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案件編號:LC20230316003)提出申請之設置人員陳○○,投保日期為112年3月15日,已逾90日,且當時尚未具有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證書生效日:112年8月16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2
(2022-10-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0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0月18日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並以三點校正合格之pH計檢測結果pH為4.7,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6.0~9.0)。
限2022-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3
(2023-02-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020005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1月31日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何○○及職務代理人蔡○○○○於111年11月30日離職、代理○○已於110年9月5日離職。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 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限2023-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8-10
(2017-05-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80020
事由:經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1
(2011-01-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0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0-080029
限2011-10-14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