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 (2023-04-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50041 事由:依112年4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新市二廠未依規定申報111年12月至112年2月原料使用量、產品產出量、廢棄物產生量、廢棄物貯存量及廢棄物清運量。 |
否 |
限2023-06-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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