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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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2024-09-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20046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9-U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9月21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05 (2024-10-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10058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9-U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9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4-08-07 (2024-06-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80301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38-U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6月24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4-06-13 (2024-05-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60305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07-S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5月14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7 (2023-06-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10332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9-UA、自用大貨車)於112年6月28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19 (2022-03-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1-040626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9-UA、自用大貨車)於111年3月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貴公司該車輛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7 (2017-09-01)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1-106-120074 事由:不具受託清除處理資格,受託載運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6 (2017-09-01)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 文號:41-106-10002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因清運聯單之清運項目與實際清運種類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故另案辦理。 事由:未隨車持有載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7-05-25 (2017-03-04)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06-050189 事由: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