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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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023-05-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60012 事由: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工地稽查時,發現該營建工地有1台吊車在現場,且稍早有使用動力機械(吊車)正進行吊鋼筋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稽查時錄影存證,並稽查紀錄由施工人員確認無誤親簽。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