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1 (2017-12-06)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6-120001 事由:因貴公司來函申請許可證及登記文件變更,查該公司變更負責人登記於105年8月1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申請毒化物許可證及登記文件變更時間已違反毒管法法規定,超過60天以上,爰將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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