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9115831
企業名稱: 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3-10
(2022-1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
文號:44-112-030010
事由:貴公司111年11月16日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乙案,按所附申請文件發現貴公司專業技術人員O○○擔任「OOO有限公司」負責人一職,顯未專任於設施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02
(2022-05-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20001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5月30日14時30分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OOO-T7)自「OOOO有限公司」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至該廠處理,經落地檢查發現有載運廢電纜電纜皮、廢玻璃纖維及不宜代處理廢棄物(廢金屬),經該廠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3條規定,貴公司未依審查核准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8-15
(2022-04-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80015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代操作公司: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111年4月24日11時30分於現場檢查,發現「元000資源有限公司」清運車輛(000-T7),自貴公司所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至該廠處理,其廢塑膠混合物夾雜粉狀廢棄物(含輕質粉塵或易飛揚飄散之粉狀物),經該廠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全車退運,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開粉狀廢棄物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6
(2021-02-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44-110-070027
事由:案係人民陳情,本局110年2月22日前往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甲級清除許可證及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批發零售業),現場發現有貯存廢塑膠,經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貯存之廢塑膠係以再利用身份收受後暫置,再行銷售或送至大寮區興業路25號再利用廠處理,惟貴公司貯存廢塑膠,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未經本局許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7
(2019-10-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9-010021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288-T7)於108年10月22日上午9時47分載運廢棄物進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所載運之廢棄物含有黑色不可燃物(D-0299),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責請載回,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2
(2019-08-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1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文號:40-108-120029
事由:本局108年8月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本市大寮區鳳屏二路23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本局108年6月1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35496200號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函,項目為廢塑膠(R-0201)、廢紙(R-0601)、廢鐵(R-1301)、廢銅(R-1302)、廢鋅(R-1303)、廢鋁(R-1304)、廢錫(R-1305),資格為批發零售業,惟該址堆置廢塑膠(R-0201),不符再利用登記檢核內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1-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7
(2015-07-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8-080038
事由:貴公司108年6月14日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黃○○身分證影本(104年6月11日換發),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和德里和德街63巷12號」,惟未於變更(104年6月11日)後30日內(104年7月11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至108年6月14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02
(2017-12-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
文號:44-108-080009
事由:本局106年12月7日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本市大社區大社路395-35號廠房」非法棄置廢塑膠、廢樹脂、廢電線電纜案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後續追查工作,據尚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森偉表示,遭棄置廢硬化防焊光阻劑確為尚洪公司所有,經查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5年4月13日與尚洪公司簽訂廢棄物清運合約書,惟柏蓁公司再與貴公司合作清運(105年7月22日簽訂切結書及領據),惟貴公司未自行清除受託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31
(2018-09-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塑膠製品製程停工。 限改條件: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10002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和平路206巷20號貴公司永康廠稽查,發現現場有三臺押出成型塑膠機,正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經估算塑膠押出總設計量為5,100公噸/年,實際產量約3480公噸/年,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從事塑膠製品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限2018-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22
(2018-08-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於限改期限屆期前提改善完成報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07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0002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1日派員前往天辰環保有限公司永康廠督察,發現廠區內、外堆置事業廢棄物,未設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另廠外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垃圾滲出污染地面。
限2018-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22
(2018-08-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於限改期限屆期前提改善完成報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07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文號:40-107-10002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1日派員前往天辰環保有限公司永康廠督察,發現該廠廢塑膠再利用未記錄再利用用途、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且未於每月10日前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前月營運紀錄。
限2018-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1
(2017-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100015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93.51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61.63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28
(2014-05-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03-07002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