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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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2023-12-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20028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8月11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龍壽里萬壽路1段551巷5號1樓稽查,臺端於該址設立工廠,從事食品(豆乾)製造業,查該廠每日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植物性廢渣 R-0120(豆渣)重量約為4~4.6公噸,屬環境部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1公噸以上),惟臺端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2年11月8日前完成改善;後本局於112年12月21日派員前往原地點複查,臺端仍未具備本府核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07 (2023-08-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20038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8月11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龍壽里萬壽路1段551巷5號1樓稽查,臺端於該址設立工廠,從事食品(豆乾)製造業,查該廠每日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植物性廢渣R-0120(豆渣)重量約為4~4.6公噸,屬環境部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1公噸以上),惟臺端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否 |
限2023-11-08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0-20 (2022-06-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1-100027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7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龍壽里萬壽路1段551巷5號廠房稽查,該廠係臺端經營之好香食品行龜山一廠,從事食品(豆類製品)製造作業,查該廠製程之廢水收集至陰井,惟該陰井底方存在裂縫,導致灰白色廢水直接漫流至廠區旁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塔寮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7 (2019-05-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8-110025 事由:製程作業產生之廢水未經有效收集處理,乳白色廢水直接排放至塔寮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7 (2019-05-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8-110026 事由:臺端因108年5月6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並限期至同年5月13日前改善,限期改善屆滿本府派員複查仍未將作業廢水有效收集處理,排放乳白色廢水至塔寮坑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0 (2019-04-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80050 事由:豆類製品殘留物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30 (2018-12-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8-050036 事由:清洗機台之廢水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至承受水體(塔寮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30 (2019-01-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8-050037 事由:該製程之廢水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至承受水體(塔寮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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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2016-12-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040016 事由:台端經營之好香食品行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超出放流水標準,並續流污染承受水體(塔寮坑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