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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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2024-02-0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9004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62-TY)於113年2月1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18 (2024-01-0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40313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J-3298)於113年1月8日行經新竹科學園區時,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3 (2019-05-1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90001 事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2 (2019-07-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8-080015 事由:發生緊急狀況而發生異常排放,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依規定1小時內通報環保局 |
否 |
限2019-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4-25 (2014-04-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40006 |
否 |
限2014-04-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2-12 (2008-10-1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7-12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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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2024-02-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5 事由: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證字第H5770-03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26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物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污法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12年9月22日府環空字第1120260627號函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倘經查驗後未完成改善,即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先予敘明。 二、惟查貴廠未能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核認原違反之情事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247,5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09-15 (2023-07-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06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H5770-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7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1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蒸氣鍋爐(E101)運作中,檢測結果:硫氧化物濃度為124ppm(排放標準為5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3-09-2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15 (2023-07-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09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H5770-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7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1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蒸氣鍋爐(E101)運作中,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13 (2022-12-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2-030008 事由:貴廠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01蒸氣鍋爐之排放管道P1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廠第一次檢測於106年3月31日(季別:一月至三月)執行定期檢測,依法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廠未於111年3月31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否 |
限2023-06-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26 (2021-08-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45 事由: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2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1-20 (2022-01-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1-010027 事由:查貴廠製程屬「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燃油鍋爐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氮氧化物濃度檢測,惟查貴廠自106年4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109年期間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19 (2020-03-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6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4日派員於貴廠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於109年2月20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3084),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限期改善屆滿派員複查採樣(109年3月23日),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497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23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07 (2020-02-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1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700mg/L、懸浮固體:63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3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9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9-06 (2016-08-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文號:30-105-09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