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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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2023-05-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080001 事由: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530-00號),本局於112年5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 污染源製袋作業區E004製袋機7臺(許可核定6臺)、E009製袋機15臺(許可核定10臺)。 (二) 依貴公司提供111年原物料報表核對,其中油墨用量為36.842公噸(許可核定年用量為19.7公噸/年)、撥水劑用量為12公噸(許可核定年用量為10.8公噸/年)、天然氣用量為18.81仟立方公尺(許可核定年用量為14.94仟立方公尺/年),已超出許可核定量,且逾10%容許範圍。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23 (2021-12-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34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流程略為接著糊調製區(樹酯A、樹酯B)->製袋作業區->紙袋,查貴公司(幼獅廠)109年樹酯使用量為89.8噸、110年1月~9月樹酯使用量28.8噸,均已超出固定污染源公告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第八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使用量達20噸/年之條件,另查貴公司(幼獅廠) M01製程已取得本局核發之設置許可證,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否 |
限2022-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2 (2020-08-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10年2月23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10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23 事由:本局於109年8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廠內製程運作中,惟發現108年白膠使用量為57.2公噸、凡立水使用量為10.519公噸、水性油墨使用量為2.584公噸,符合許可公告第8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有機溶劑年使用量達20公噸以上之條件,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1-0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27 (2017-02-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6年4月6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6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3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幼九路6號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20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幼獅廠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所稱之造紙業,惟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04-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