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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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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2015-06-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並請於104年11月2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 文號:30-104-08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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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2014-12-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5月5日前),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或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污泥清運,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3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