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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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2024-11-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4-020016 事由:臺端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395之1號從事資源回收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據臺端表示於113年11月7日下午約14時,因搬運塑膠容器不慎,造成容器破裂部分柴油流入承受水體,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光華坑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113年11月13日前完成改善。改善期限屆滿,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5日派員前往複查,查視受污染區域(人行道下方水溝及光華坑溪)仍有油花,臺端屆期未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24 (2024-11-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120018 事由:臺端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395之1號從事資源回收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據臺端表示於113年11月7日下午約14時,因搬運塑膠容器不慎,造成容器破裂部分柴油流入承受水體,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光華坑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0-05 (2022-06-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1-100002 事由:臺端(即盈豪實業社)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600-2號(龜山區舊路坑一段696地號)經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案經本局於111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現場貯存場所土地面積規模已超過1,000平方公尺,惟臺端(即盈豪實業社)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3-02 (2022-01-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1-030003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稽查,查臺端從事資源回收業,現場貯存廢紙、廢鐵、廢鋁及廢塑膠等資收物,其貯存作業土地面積經測量約1,658平方公尺(已逾1,000平方公尺),係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臺端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否 |
限2022-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