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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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2019-03-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令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岡山區岡山路537號之會館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37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7日至貴會館稽查時,發現貴會館現場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數至少1000人以上,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餐飲業、觀光飯店(旅館),惟貴會館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