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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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2021-06-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27 事由:一、貴商號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經本局於110年6月6日會同本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前往本市六甲區六甲段35-33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商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兩名外籍員工將袋裝石棉瓦碎片等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於前揭土地,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日偵查終結,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略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後3個月內,參加本署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應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3-07 (2021-1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30018 事由:本局人員於110年6月6日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前往本市六甲區六甲段35-33地號土地稽查,現場查獲貴社將整修後之廢棄物(石棉瓦碎片、廢木條、泥土、碎石塊、生活垃圾)袋裝棄置於上開地號土地,發現袋裝石棉瓦碎片未有濕潤處理及袋裝開口未綁緊後將袋口反摺再綑綁至於堅固容器中,或採具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處理,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現場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本局於110年10月21日環稽廢裁字第110103894號裁處書處罰鍰,並限期 110年12月1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0年12月24日至該地號複查,貴社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是 程序駁回 |
限2022-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1-10-21 (2021-06-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文號:40-110-100032 事由:本局人員於110年6月6日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前往本市六甲區六甲段35-33地號土地稽查,現場查獲貴社將整修後之廢棄物(石棉瓦碎片、廢木條、泥土、碎石塊、生活垃圾)袋裝棄置於上開地號土地,發現袋裝石棉瓦碎片未有濕潤處理及袋裝開口未綁緊後將袋口反摺再綑綁至於堅固容器中,或採具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處理,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現場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否 |
限2021-1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30018 |
9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