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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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2019-08-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90014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永康區塩州里塩州一街48號,108年3月19日申請變更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州南里州南路71號1樓,經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03018號函同意在案;機構負責人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永康區塩州里14鄰塩州一街48號,108年2月14日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州南里17鄰州南路71號1樓。貴公司於108年6月13日寶環字第1080613001號函、108年7月16日寶環字第1080716001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