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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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2019-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1005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更正公司名稱 事由:本局108年10月1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8年1月至108年5月廢食用油(R-17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