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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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2019-07-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7月22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放流水自然排出,檢測水溫為29.5°C、PH7.31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9.5mg/L(放流水標準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2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1.8*106CFU/100mL(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各項檢測數值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