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6-02 (2025-04-11)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4-060007 事由:車號:7913-HG之駕駛人任意棄置垃圾。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5-13 (2025-04-07) *違規情節重大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4-050007 事由:貴公司現場堆置大量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未依規定申請應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相關業務。 |
否 |
限2025-07-07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4-12-16 (2024-10-17)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120006 事由: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處理業應向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查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應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相關業務。 |
否 |
限2025-01-16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08-14 (2024-07-08)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80001 事由:貴公司於香山區內湖里五福路一段7號旁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查貴公司仍未領有回收業登記證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120006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05-13 (2024-03-25)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50007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3年3月25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080001 |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05-06 (2024-03-06)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50016 事由:車號:8286-FJ之駕駛人任意棄置垃圾。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1 (2023-12-15)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10004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2年12月15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050007 |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08-07 (2023-07-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80104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BQ-738、自用大貨車)於112年7月2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7 (2023-07-07)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3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2年7月7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12-07 (2022-11-17)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1-120003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70003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