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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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2024-08-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20421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01-U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2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07 (2024-05-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80312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01-U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5月16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30 (2023-10-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2-110090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0月20日至違規地點稽查,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04號),現場查獲於違規地點堆置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包含廢木材、 廢紙、廢鐵及廢塑膠剩餘土石方等),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15 (2021-09-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45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貯存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惟貴公司未經核准將所清除之前揭廢棄物暫存於該土地(許可證內容未核定貯存場或轉運站)。 |
否 |
限2021-10-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27 (2021-01-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10052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5桃廢清字第0241-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10月14日變更負責人,惟遲於110年1月26日(本局收文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0-03 (2016-05-0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5-10000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07 (2015-02-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4-04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02 (2015-02-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4-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處書尚未寄發,申請塗銷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2011-12-26 (2011-10-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0-12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9-20 (2010-09-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099-09003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