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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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2024-03-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4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89-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7.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19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1 (2023-05-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33 事由:貴廠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 第H0089-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5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60mg/L)、生化需氧量:53.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10 (2021-03-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0-050016 事由:(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一略以:「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大於一百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另依照公告事項二規定貴事業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1人。 (二)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108年9月12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貴事業廢水處理程序產生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或紡織污泥(廢棄物代碼:R-0906)兩者擇一申報,最大月產量逾100公噸,迄今尚未設置乙級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24 (2019-04-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60060 事由:貴公司燃油鍋爐(E014)起爐時發生異常,未使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及處理,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經由排放管道(P011)排放於大氣中。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2-24 (2019-07-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1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14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15 (2019-04-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8-110012 事由:貴公司因於同年4月4日上午6時燃爐鍋爐(E014)起爐時發生異常,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經由排放管道(P011)排放於大氣中,惟未依規定於1小時內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通報設備故障。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02-26 (2016-02-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05-020025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6-17 (2010-05-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9-06004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6-17 (2010-05-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099-06004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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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2017-06-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50066 事由:案經本局106年12月針對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H47) (H52)、其他事業等事業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勾稽結果(勾稽區間:106年5月~106年10月),發現貴公司於106年5~10月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899)產出量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每月最大產出量(1公噸)百分之十,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