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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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2020-11-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10-020001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查,經查貴公司承攬富鼎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護保養地下水過濾設備,從事補充樹脂與更換活性碳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及非屬合格運輸業者,逕行清運廢活性碳後,再交予威翰環保公司清除再利用,且未與威翰環保公司簽訂清除及再利用合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