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2020-02-26)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9-040001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縣義竹鄉北港子段168、168-4地號之泰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水產養殖設施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之建築工程,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工程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申請核准,而逕行動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