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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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01 事由:本局已於112年2月1日府授環水字第1128651000號命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現場稽查仍有有運作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4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文號:20-112-100001 事由:1.土石堆置區未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記10點)。 2.鋪設粗配或粒料者,鋪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記4點)。 3.查核結果缺失點數總計14點。 |
否 |
限2023-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10-04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自112年10月2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12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3月1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現更名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至貴公司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員崠里1鄰1號之砂石場稽查,現場發現堆置大量土石方及砂石,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針對2處土石方堆置區進行丈量,丈量結果堆置體積約28,075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堆置場(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 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 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惟該場未於設置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本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逕自堆置土石方超過3000千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3-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08-08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80002 事由:本局於112年○○月○○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至貴公司場址稽查,貴公司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且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查貴公司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本府審查核准,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08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80003 事由:本局於112年○○月○○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至貴公司場址稽查,貴公司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且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查貴公司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本府審查核准,逕自營運,未依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08 (2023-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文號:40-112-080004 事由:本局於112年○○月○○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至貴公司場址(本縣竹東鎮員崠里1鄰1號)稽查,目視貴公司無機性污泥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01 (2022-08-0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2年02月10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11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111年8月4日本局現場巡查,貴公司廠內進行砂石加工作業中,設有回收池進行廢水貯留,依貴公司行業別應依規定申請水污染貯留許可核准後,始得依登記事項運作。現場確認貴公司尚未取得水污染貯留許可,此行為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一項並依同法第48條第一項令事業全部停工。 |
否 |
限2022-09-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