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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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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023-06-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社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100002 事由:查貴社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清洗金屬元件表面」及「金屬元件噴漆所用水濂式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到所產生之作業廢水貯存於廠內槽體中。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