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鎰金屬工藝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45893238
企業名稱: 呈鎰金屬工藝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呈鎰金屬工藝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20
(2023-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90033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3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永x廠產出之廢樹脂未於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其產出情形。
限2024-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20
(2023-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090034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3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永x廠產出之廢樹脂委託清除、處理,未與受託者簽訂書面契約。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7
(2024-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41000元整,本局於113年8月21日以環水字第113018310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9月16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80059
事由: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經本局113年04月08日派員會同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永康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0mg/L(標準值100mg/L)、鎳檢驗值3.03mg/L(標準值0.7 mg/L)。
限2024-09-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4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12
(2024-04-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3400元整,限改條件:期限內完成許可變更(113年5月8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93)。限改日期:113年08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13-060007
事由: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在案,限期於113年4月12日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4月1日呈鎰字第1130401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3年4月10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原廢水收集設施T01-01抽水站經採樣檢驗結果鉛濃度2.86mg/L、鎳濃度123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鉛最大值1 mg/L、鎳100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未完成改善。
限2024-08-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3,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08
(2023-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期限內完成許可變更或依原許可核准登載事項辦理(113年1月1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15)。限改日期:113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05
事由: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09月23日派員督察,查核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從事1.電鍍液回收程序,其樹脂交換後產出之廢液逕行排入廢水處理設施,且「重金屬捕集劑」係加入快混槽(T01-06)加藥槽為(T01-05) ;另2.原廢水收集設施T01-01抽水站經採樣檢驗結果鉛濃度1.73mg/L、鎳濃度101 mg/L、鋅濃度40.2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鉛最大值1 mg/L、鎳100mg/L、鋅濃度20 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限2024-04-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7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5
(2021-05-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7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10年5月2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2mg/L,標準值100 mg/L)
限2021-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