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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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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25-01-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14 事由:本局於114年1月14日9時30分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該廠址設14臺震動研磨機(7台運作中)及數個桶槽貯留廢水,現場作業中惟未有排水之情事。臺端表示,廠內從事震動研磨機進行金屬表面處理,所產生之廢水經簡易過濾後貯存於桶槽內循環使用,未有廢水排放之情事,貴商號從事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貯留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