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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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020-03-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其停止營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4-110-060013 事由:臺端為桓昇企業社之負責人,雖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之清除機構,亦未核准貯存場或轉運站,並知悉許可證之內容,亦明知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竟基於未依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棄物貯存之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起,將營建混合物一批貯存於其所有之臺南市柳營區人和段475地號之土地,以作為廢棄物分類之貯存場。嗣經本局於109年3月16日派員到場稽查,始查悉上情。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6 (2019-04-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8-110003 事由:貴社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1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於108年4月24日派員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保七三大三中隊執行陳情案件稽查,發現貴社於本市柳營區人和段475地號現場堆置營建混合物及分類後廢木材、一般垃圾、廢鐵桶、廢塑膠等廢棄物,惟查貴社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未設有貯存場,顯貴社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限2019-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