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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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2022-11-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上述違規情事請於文到60日內完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應妥善保存清除、處理相關資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3-020022 事由:一、案經本局派員於111年11月30日派員至現場查察發現,該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卻於公司廠址內設有二台破碎機,並購買塑膠廢料進行破碎為小塑膠片(粒),為其成品再予出售及進行工業用藥劑塑膠空桶之破碎作業,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刑責部分,本局於111年12月15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1142393800號函送警察機關偵辦,復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3851號起訴在案。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