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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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2024-03-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1 事由:回收水槽之部分廢水,以未經許可管線導入原廢水收集管線內,排入調勻池,與核定之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8 (2021-04-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10年6月20日前完成改善,該公司於110年5月5日檢具恢復原許可運作記錄部分(pH調整池(T01-5)操作參數之數值範圍值)送交本局查驗,查貴公司已確實記錄,予以認定改善完成;另其於項目涉許可證變更,請貴公司於上述期限內,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03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