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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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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2021-05-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80003 事由:本局於110年5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製程屬飼料製造程序,查核時製程部份運作中,其製程流程略為原料→粉碎攪拌→加熱造粒(以燃氣鍋爐提供熱源)→部分乾燥→包裝→成品,符合環保署公告第四批第二類飼料製造程序之範疇,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