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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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2022-07-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8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14日會同貴公司代表稽核,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加油站應於每年1-6月及7-12月各至少進行1次氣油比檢測,經查貴公司加油站110年未依規定執行氣油比檢測,亦未提供相關檢測報告及文件。 上述事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