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溢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075057
企業名稱: 泉溢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泉溢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31
(2023-09-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10213
事由:查貴公司堆置土石方及混凝土於本縣大城鄉和寮段263及264地號,因未妥善貯存致混凝土於112年9月25日20時左右有滲出至鄰近農地情形,案經本局112年9月25日現場查證屬實。
限2024-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05
(2023-09-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13-010018
事由:查貴公司堆置土石方及混凝土於本縣大城鄉和寮段263及264地號,因未妥善貯存致混凝土於112年9月25日20時左右有滲出至鄰近農地情形,案經本局112年9月25日現場查證屬實。
限2024-01-22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3-12-13
(2023-10-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13年1月8日前檢具自違反次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3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2-120003
事由:查核112年10月1日至稽查日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之 累計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
限2024-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13
(2023-10-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04
事由:貴公司製程用水來源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回收池(T01-6)未設置回收水表,與所持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未依貯留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
限2024-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2
(2020-02-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0-010021
事由:於本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56之2號設廠,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78號令「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109年2月8日前),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查貴公司109年2月24日泉溢字第1090224號函(收文日:109年2月24日)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申請,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完成代理人設置。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3-21
(2014-03-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變更或異動送主管機關審查或備查核准,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3-030011
限2014-06-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3-21
(2014-03-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3年3月20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每月收受R-1101(煤灰)、R-1106(燃煤飛灰)進行再利用之營運紀錄及收受R-1101(煤灰)、R-1106(燃煤飛灰)當月廠內收受貯存情形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3001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