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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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2024-09-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1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4-010013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9.3,標準值6.0 -9.0,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28 (2024-09-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9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62),限期改善至113年9月16日,本局於113年9月1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10002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本市西港區信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經本局認定裁罰7萬5,000元,惟因其放流水並非排放於丙類水體,所提訴願有理,將撤銷原處分,另作其他適法之處分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9.3,標準值6.0 -9.0,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75,000 不須繳納 |
2016-07-06 (2016-04-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03 |
否 |
限2016-08-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