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378849
企業名稱: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30
(2024-09-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觀音區西濱路四段299巷299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掩埋作業時,有大量覆土及些許污泥噴濺至廠區外,致污染路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16
(2024-09-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100016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8桃廢處字第0074-4號),核准於本市觀音區西濱路四段299巷299號從事廢棄物之掩埋處理,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6日派員稽查,稽查時於周界見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及嗅得燃燒異味情形,經查貴公司當日進行金屬冶煉爐渣(D-1201)(鋁渣)與無機性污泥(D-0902)(含水率大於85%)掩埋作業時,因現場作業人員操作不慎,攪動過度造成鋁渣和水接觸產生氧化反應導致爆炸,惟貴公司掩埋區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並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4
(2023-08-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之2第1項
文號:44-112-080001
事由:查貴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之2第1項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1-3條第2項規定於111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前檢具封場復育計畫,送核發機關核准,並納入許可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11年2月17日檢送封場復育計畫,而未能於111年2月22日前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納入許可文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8
(2021-04-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文號:44-110-040010
事由:經查貴公司大門及磅秤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之畫面從109年10月27日至109年10月30日皆無畫面,且未於7日內通報核發機關,核已違反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7
(2017-03-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70001
事由:該公司於104年5月6日經本府府環事字第1040110792號函同意「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後進行施工,再於104年7月15日(104)力綠字第0715-01號函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並經本府府環事字第1040190672號函同意核備變更土方工程數量計算表,其計算表變更項目為:「擋土牆工法、土方工程之挖、填及餘方量等」,惟取得前揭「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同意核備函後,即逕行施工,並依該公司於105年11月檢送之「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機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所示,本項工程之建築使用執照已於105年3月取得,顯示該項變更工程已完成施工,該公司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變更即逕行施工,已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27
(2016-12-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44-105-120006
事由:經查貴公司經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內容敘及廢棄物進場流程,進場廢棄物經落地檢查,以手持式X射線螢光分析儀(XRF)進行檢查,若超過XRF允收標準,則依規定取樣送驗、填寫退運記錄表並通報本局,惟查貴公司申請書件之試運轉期間紀錄表單,於105年8月3日及105年8月5日進場廢棄物經XRF檢查銅測量值分別為763mg/kg及934mg/kg,高於允收標準(<400mg/kg),貴公司未依試運轉計畫內容進行取樣送驗、填寫退運記錄表並通報本局,仍逕自將超過允收標準之廢棄物進行掩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