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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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2024-08-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限改條件:刈除雜草。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 法規: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 文號:41-113-09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公所未合法送達 事由:本市永康區公所接獲通報於該區東橋里自強路140巷25號對面貴公司所有空地(東橋段67、72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100公分,未依規定刈除,並於113年7月9日函文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經區公所於113年8月1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
否 |
限2024-09-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6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