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493329
企業名稱: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19
(2023-12-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13年3月31日期限屆滿前請提出M01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改善證明文件或其他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09
事由: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90-03及府授環空燃證字第N0021-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查現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1、A002及A1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3、A004及A104儀表損壞無讀值,無法依許可規定紀錄。
限2024-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11
(2019-03-2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188000元整,另查貴公司已於109年10月28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387495號函取得准予復工在案,亦完成設置自動連線設施及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一個月內十五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合格,故不另訂限期改善期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10
事由:1、廢水未經許可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以三通管直接將廢水抽送至放流池,由合法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 2、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9日於貴公司合法之放流口執行3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360mg/L、1580 mg/L、18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且氫離子濃度指數高達12.2、12.2、12.5均大於11。 3、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5、A006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排入雨水溝排放。
限2021-06-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3,18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02
(2019-03-2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已於108年7月31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080256121號書函所附裁處書(字號:30-108-060004)命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在案,爰本次不另處教育講習時數,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80001
事由:C棟廠房2樓有一套未經許可登記之廢水處理設施(4座Fenton桶、1台版框式脫水機、廢水貯存桶2桶)。 E棟作業廠房旁有一許可未登載之集水井。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13
(2019-03-29)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應確實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04
事由:溶劑回收再生系統產生之廢水未經許可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以三通管直接將廢水抽送至放流池,由合法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9日執行3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360mg/L、1580 mg/L、18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且氫離子濃度指數高達12.2、12.2、12.5均大於11,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第2目所稱繞流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5、A006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排入雨水溝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將粗濾桶內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冷卻水混合至廢水管線稀釋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9-06-03
(2019-05-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500元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現場黑色及棕紅色積水已移除,水窪處已回填,核已改善完成,故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2
事由:污泥貯區東側泥土地面因IBC桶(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俗稱噸桶)洩漏,以致黑色廢水積留土壤表層;污泥貯存區西面因污泥殘液滲漏,以致棕紅色廢水積留土壤表層,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
不須改善 225,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8
(2018-03-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04
事由:於本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20設廠,從事紡織、纖維絲製品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90-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15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現場查核鍋爐機組(E002)107年3月份操作紀錄,從3月1日迄督察當日均有操作(除13日未作業),惟未依規定記錄其污染防制設備各項操作參數。
不須改善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15
(2018-02-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02
事由:於本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20巷50號設廠,從事紡織、纖維絲製品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90-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2月21日派員執行督察,查獲一未經許可之排放管道,與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3
(2018-05-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4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13
事由:廠內製程陰離子脫色樹脂塔槽壁破裂,致廢(污)水自逕流廢水放流口排出,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已造成污染事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屬實;且於該廠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採樣,檢測結果pH值11.8(放流水標準9)、化學需氧量102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18-05-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4
(2018-02-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8月7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壓濾式脫水機應恢復為許可證登載事項操作並妥善收集處理廢水之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8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02
事由:1.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590mg/L及生化需氧量649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經查其廢水處理設施,污泥壓濾式脫水機未妥善操作致廢水溢出漫流於地面。
限2018-08-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15
(2018-01-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50003
事由:於本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20巷50號設廠,從事紡織、纖維絲製品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90-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5日派員執行督察,經現場督察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 1.貴公司M01製程使用木屑及再生燃料油為燃料,分別產出集塵灰及底渣等事業廢棄物,惟未依規定於清灰時記錄清灰日期。 2.又查其鍋爐(E002)排放管道使用再生燃料油產生廢氣,惟未進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曾由一未經許可之排放管道排放明顯黑煙粒狀污染物。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2
(2018-01-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28
事由:一、廢水處理設施抽水站之廢水溢出漫流至廢水處理設施附近周邊再流入涵管,未進入廢水調整池。 二、廢水處理設施於106年12月25日發生故障迄督察當日(107年1月5日),其廢水未妥善收集貯存且有漫流至廠內涵管之情事。
不須改善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7
(2017-12-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4月12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7-030001
事由:於本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20巷50號設廠,從事環保纖維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90-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查製程防制設備(A006)洗滌液流率操作250公升/分,未符合許可證中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操作範圍:300~700公升/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3
(2018-01-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20008
事由:鍋爐產出之底渣、集塵灰及製程產出之纖維絲邊料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及其貯存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14
(2017-10-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二水鄉南通路1段20巷50號,從事紙纖維製程紡織作業,依法核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文件。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31日派員現場查勘,發現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依法操作,惟未能於現場出具防制設施之操作紀錄,亦提不出保存操作紀錄,本府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告發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處分,核處新臺幣100,000元罰鍰。
限2017-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0-07
(2016-08-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6年1月15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始得進行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100008
限2017-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01
(2016-06-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80002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