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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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2019-05-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8-050023 事由:經查貴公司廢水核准排放量為23立方公尺/日,惟貴公司定檢申報資料中107年7月至9月排放量為2312立方公尺,以該期間共92工作天計算,貴公司廢水每日實際排放量為25.1立方公尺,業已超出原核准排放量。108年5月2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貴公司釐清超出原因,按貴公司人員表示係因該期間旺季及品管要求而導致超出核准排放量,按此貴公司107年7月至9月廢水排放量顯與貴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內容不符。 |
否 |
限2019-05-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