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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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2022-02-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23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70之8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9日10時40分整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經排放於地面水體,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本局111年2月17日進行現勘,貴公司人員表示已無要從事該新式製程,且已無排棄廢水及排水溝廢水清理完畢,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2-0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0-01 (2019-0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8-100001 事由:本局於108年1月10日00時55分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於周界外量測該公司機具運轉產生之噪音均能音量為56.9分貝,惟現場人員表示機具運轉無法關閉,無法配合背景音量之量測與修正,已超過夜間時段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8年1月24日01時04分前改善完成,續經本局於108年1月25日0時19分派員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噪音之均能音量為52.1分貝,經現場人員停止機具作業後,量測背景音量為39.6分貝,兩者相差大於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仍未符合該區域噪音管制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