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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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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2023-06-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70013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112年6年30日17時40分所拍攝之影片,發現貴公司廠後有一排放管正排放有泡沫及油污廢水,經本局同日18時至現場已無排放,查排放管下方鳳山溪仍留有泡沫及油污;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1座油水分離槽,廢水經簡易收集處理後排放,並表示1周會進行一次大清潔,惟查現場設備處理效率不彰致油污及泡沫排放入鳳山溪,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