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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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2023-03-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80028 事由: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恐有污染環境或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經本局108年6月18日及110年5月17日2次稽查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限期於111年10月26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本局於112年3月20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前揭事業廢棄物,且現況與之前無異,顯未依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12-02 (2021-05-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7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120009 事由: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恐有污染環境或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經本局109年6月29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裁處罰鍰,並限期109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本局於110年5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前揭事業廢棄物,且現況與之前無異,顯未依限改善。 |
否 |
限2022-01-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80028 |
5,7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0-06-29 (2019-06-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60036 事由: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 |
否 |
限2020-09-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20009 |
2,88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8-05-17 (2018-03-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堆置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7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168地號進行露天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製程停工中,量測堆置物體積約3,179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限2018-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12-25 (2017-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120057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有露天貯存、散落地面情形,且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12-25 (2017-05-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12005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6年5月25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有露天貯存,散落地面情形,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措施,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11-20 (2017-10-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及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才可操作。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13 事由: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
否 |
限2018-02-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7-050011 |
3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9-06 (2017-06-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6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09 事由: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尚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方堆置程序。 |
否 |
限2017-10-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6-110013 |
2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5-09 (2017-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件。限改日期:106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 文號:20-106-05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廠內進行車輛運送物品作業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否 |
限2017-06-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5-09 (2017-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作業程序停工及取得操作許可證才可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50005 事由: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
否 |
限2017-06-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6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7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7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8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8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9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9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00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100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01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0 (2016-1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101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否 |
限2016-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0 |
否 |
限2016-11-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1 |
否 |
限2016-11-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2 |
否 |
限2016-11-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3 |
否 |
限2016-11-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4 |
否 |
限2016-1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5 |
否 |
限2016-11-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9 (2016-1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66 |
否 |
限2016-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39 |
否 |
限2016-11-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0 |
否 |
限2016-1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1 |
否 |
限2016-11-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2 |
否 |
限2016-1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3 |
否 |
限2016-11-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4 |
否 |
限2016-11-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4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25 (2016-1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145 |
否 |
限2016-11-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76 |
否 |
限2016-1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7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77 |
否 |
限2016-1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7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78 |
否 |
限2016-1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7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79 |
否 |
限2016-11-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8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80 |
否 |
限2016-11-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8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81 |
否 |
限2016-11-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8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18 (2016-1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10082 |
否 |
限2016-11-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3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1-07 (2016-09-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105年11月15日前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於105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批廢棄物清除處理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期間內未提出清理計畫或未完成改善皆視為無清理意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 文號:40-105-110014 |
否 |
限2016-11-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6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09-30 (2016-08-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105年10月15日前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於105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係指該批廢棄物清除處理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期間內未提出清理計畫或未完成改善皆視為無清理意願),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90144 |
否 |
限2016-10-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076 |
6,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5-10-26 (2015-07-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7-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7-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19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20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2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2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10-26 (2015-08-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1002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