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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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020-04-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040021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9年3月17日綠斯特(函)字第1090301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分別於107年12月22日及108年12月16日完成負責人姓名與機構住址變更,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06 (2019-04-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60011 事由:將廢塑膠(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編號四種類)破碎後再製成塑膠粒,惟未取得再利用檢核資格,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